婚后几年可以落户广州户口_广州婚后多久迁户口

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后几年可以落户广州户口的知识,其中也会对广州婚后多久迁户口进行解释,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,别忘了关注本站,现在开始吧!
本文目录一览:
外地女子嫁入广州市,多久可以把户口迁入广州?
原则上,户籍迁移需在30日内完成。嫁入广州的人士需要进行户籍迁移手续。首先,申请人应携带结婚证和身份证,前往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或办事处申请户籍迁移。
嫁给了广州本地人是可以通过夫妻投靠入户的,但是需要结婚登记满2年以上才行。
年。根据广州市户籍办事处要求,夫妻双方登记结婚满2年,且配偶为广州市户籍的人员才可以迁入户口。
外地女子嫁入广州市,结婚以后就可以把户口迁入广州。
审核审批。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、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作出批准决定的,同时签发《准予迁入证明》,不批准的,同时通知申请人。办理迁出。
女方非广州户口结婚多久可以户口投靠男方?
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。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。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,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。
您好,本地:拿结婚证和男方户口本去户口所在派出所开个婚迁,再去女方户口派出所迁出就行了,正常情况3-5个工作日。外地:先结婚证领了,女方户籍所在地劳动局开无业证明、街道证明。
没有时间限制。办理结婚户口迁移手续须带上夫妻2人的***、结婚证、丈夫的户口本,然后到户口所在地申请,申请成功后;凭准许迁入证明,带上证明和妻子的户口本、***到妻子的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。
结婚迁户口需要多长时间 原则上结婚后,男女双方的户口是可以互迁的; 结婚后,男女双方的户口也可以不迁; 至于办理户口要多少时间,这个要看你的遭遇了。
广州结婚落户的政策是什么
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。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。配偶是本市现役军人,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。
投靠入户条件:(1)夫妻之间投靠:夫妻结婚登记2年,其中一方有广州户籍;(2)子女投靠服务:父母亲有一方或双方都有广州户口,子女为未成年人;(3)父母投靠子女:子女有广州户口,父亲达到60周岁或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。
条:为加强对政策性入户人员的服务管理,根据国家、省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》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,其配偶符合广州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(满2年)的,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。
嫁给了广州本地人是可以通过夫妻投靠入户的,但是需要结婚登记满2年以上才行。
配偶在广州有合法住所 (3)如一方已经是广州户口,然后才结婚,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,另一方才可随迁。另外,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岁登记结婚或者符合随军条件,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,也是可以随迁。
和广州人结婚能迁入广州户口吗
具备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,准予其配偶迁入广州市居民户口: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。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。配偶是本市现役军人,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。
嫁到广州的人士可以凭结婚证和***前往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或办事处申请户籍迁移。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例如居住证、社保卡等。原则上,户籍迁移需在30日内完成。嫁入广州的人士需要进行户籍迁移手续。
违法生育者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批准迁入本市。
外地人跟广州人登记结婚的,一般两年后可以落户。 外地人挂靠落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; 配偶具有广州市市户口且在广州有合法房产。
法律分析:广州市结婚落户的政策是广州市人民***在2020年07月09日颁布的《广州市人民***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》。
夫妻任何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入广州,具备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,准予其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。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。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。配偶是本市现役军人,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。
和广州人结婚多久可以入户
1、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。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。配偶是本市现役军人,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。
2、夫妻随迁入户的条件:结婚满两年以上;如果你是通过积分入户的,那么配偶随迁可以不买社保、也可以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;如果你是通过学历入户或者是技能入户的,配偶随迁必须满足户口是同一个户口本上和配偶是正常的参保状态。
3、嫁给了广州本地人是可以通过夫妻投靠入户的,但是需要结婚登记满2年以上才行。
婚后几年可以落户广州户口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,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,更多关于广州婚后多久迁户口、婚后几年可以落户广州户口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。
[免责声明]本文来源于网络,不代表本站立场,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联系邮箱:83115484@qq.com,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转载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aronkhodro.com/post/3543.html